性变态
( xingbiantai )
别名: 性偏好障碍
西医
简介: |
性变态,是指反覆多次地以异常的方式或对象来获得性兴奋。其表现往往起自青春发育期后,病程慢性持久。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性对象的异常,如恋物僻、异装癖、恋童癖,恋兽癖、恋尸癖与同性恋。另一类是性活动方式的异常,如露阴癖、窥阴癖、性施虐癖与受虐癖、摩擦癖、恋粪癖、恋尿癖与尿道性欲症。 |
诊断标准: |
1.具有不符合公认的社会目的和生物学目的的性偏好或性行为,性满足对象和方式偏离正常。 2.主要表现性冲动障碍和性对象歪曲,常见的形式为同性恋,异装癖,恋物癖,露阴癖,窥阴癖,施虐狂,恋童癖。 3.一般人格特征及智能正常,工作与学习如同常人。 4.应排除颞叶癫痫或其它器质性病变引起的性变态症状。 |
体征: |
各种性变态都具有共同特点可资诊断:①性变态行为相当固定,往往多次反覆出现,甚至延续终身,每次表现基本相同,形成某种刻板程式。②在冲动支配下出现的这种行为对患者说来是无法抗拒的。③这是患者引起性兴奋的主要方式,往往随之以手淫,或与配偶性交,以获得满足。④一般说,患者很难自制,如强行抑制,往往会产生焦虑、抑郁或空虚感。 |
鉴别诊断: |
在鉴别诊断方面,首先应该排除精神病的可能。有时,痴呆、乙醇中毒或躁郁症病人也会表现出一些异常的性行为。尤其是中年以后初次发病,更应仔细鉴别。强奸不算性变态,因为它并非强奸者所偏爱的性活动方式。也不是他的幻想所在。遗精与手淫都不是性变态行为。此外,在无法得到异性对象的情况下,偶然或短暂出现某些性变态行为,也不宜作出性变态的诊断。 |
疗效评定标准: |
1. 治愈:诊断标准中所述性意向消失,恢复正常的性心理和性行为。 2. 好转:诊断标准中所述性意向减轻。 |
治疗: |
性变态的治疗相当困难。第一步是设法鼓励发展正常的两性关系。第二步才可促使患者放弃变态行为。患者平日在手淫时进行的幻想,往往是继续维持性变态行为的重要因素。所以应该鼓励患者在手淫时尽力避开这种幻想,代之以想像正常的两性性交。有人应用雌激素等抗雄激素制剂,但效果尚难肯定,而且有乳房肿大等副作用。米帕明(丙咪嗪)等三环抗抑郁剂,在即使没有明显抑郁症状时也可试用,或许可能奏效。厌恶疗法能起到一些暂时抑制的作用。不少患者会因这种行为被治安部门拘捕、判刑或劳教,有时能够促使患者控制或改正自己的变态行为。 |
“性变态” 相关论述
性变态(sexual deviation),指性冲动障碍和性对象的歪曲,即寻求性欲满足的对象与性行为的方式与常人不同,违反社会习俗而获得性欲满足的行为。本节讨论原发性性变态。性变态行为继发于其他精神病者(如精神分裂症又有露阴癖),应视为其他精神病的一种症状,不属本节讨论范围。
目前性变态的概念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第一,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认可的正常标准。但不同的社会和历史的不同时期这种标准并不相同。例如,同性恋在我国认为违反习俗,是一种性变态,但在欧美,阿拉伯国家的某些地区同性恋却是合法的。第二,其行为对他人可能造成伤害,如诱奸儿童和严重施虐狂(sadism)。第三,本人体验到痛苦,这种痛苦与其生活的社会态度有关,其性欲冲动与其道德标准之间发生了冲突或认识到对他人带来了痛苦。
性变态与人格障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性变态行为可能为人格障碍的一部分表现,例如,残暴好斗的人在性行为方面可能是施虐狂,但是,性变态的人不一定都具有人格障碍的一般特征。有些性变态者在社会生活的其它方面适应良好。
性变态由于其行为违反社会习俗,常引起法律问题。对其责任问题看法尚不一致。但认为他们是性行为偏离正常,并非精神病性障碍,因此,一般认为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能力。另一方面,性变态可能存在生物化学或心理因素,引起性心理发展偏离正常,采用适当的医药措施和心理治疗,对矫正性行为偏常可能是有益的。
性变态大致分为如下种类:
1.同性恋
2.性对象障碍
(1)不以成熟异性为性对象:恋童癖
(2)不以性器官为性活动对象:恋物癖、异装癖
3.性动作障碍
(1)以间接的行为方式引起性活动:露阴癖、窥淫癖、色情狂。
(2)以古怪条件引起性活动:施虐狂、受虐狂。
4.性别认同障碍
易性癖(异性认同癖)
一、同性恋
以同性为满足性欲的对象,称为同性恋(homosexuality)。可见于各种年龄,但以未婚青少年多见。男性多于女性。西方国家比东方国家多见。在我国,同性恋行为为社会文化传统所不齿,社会上普遍认为同性恋行为是反常性行为,但同性恋也仍然存在,实际上,有同性恋行为的人比想象的要多,只是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处境,悄然行事,别人难以得知罢了。a kinsey(1948、1953)提出了一个同性恋-异性恋七级比例表,对我们了解这种性行为的分布有一定帮助,结合其他人的一些研究工作数据介绍如下:
单一的异性恋 35%
主导异性恋,偶尔的同性恋 35%
主导异性恋,几次的同性恋 20%
异性恋和同性恋几乎相等 2%
主导同性恋,几次的异性恋2%
主导同性恋,偶尔的异性恋 2%
单一的同性恋 4%
同性恋的双方中,有一方是真正的变态,即男性被动型和女性主动型者。他们在心理方面常有较多异性特征,有些研究发现在体质上常也有异性特征,这种人被称为素质性同性恋者,可能有体质上或内分泌变异的基础。这种人由于身心素质方面有极大变态,极难矫正。另一方即男性主动型与女性被动型,则身心方面相对来说比较健康,他们参与同性恋活动只是出暂时的感情联系或由于性欲较强之故。
同性恋是否属于疾病,意见不一。通常认为同性恋的人并非精神病,有些人智力超过一般水平,对艺术、音乐饶有兴趣,在政治活动和法律方面取得一定成就,但如果他们面对社会压力或他们的同性恋关系不能维持时,可能产生严重的焦虑或抑郁反应,甚至可能消极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医学帮助可能是有用的。近年研究证实,同性恋者是爱滋病的易感人群,更引起了医学注意。如果同性恋者为自己的同性恋行为而苦恼,希望使自己成为异性恋者,医学帮助也是合理的。不愿医治的同性恋者治疗不会收效。
二、恋童癖
特征是以儿童为性活动对象。其性欲要求可能针对异性或同性儿童,以露阴癖及强奸等形式表现出来。恋童癖(pedophilia)者常为儿童的亲戚或父母的朋友,多为男性,主要是抚摸儿童。
要注意把真正的恋童癖与无辜的喜欢孩子的男性区分开来。对诱奸儿童、强迫儿童作性动作的恋童癖者,对社会危害很大,应当严禁。
有时,低能的男子,老年痴呆早期也可能出现恋童行为,亦应注意检查和鉴别。
三、恋物癖
其特征是以接触异性穿戴或佩带物品的方式引起性兴奋。大多是成年男子。他们通过抚弄、嗅、咬某些异性物品而获得性的满足,这些物品大多直接接触异性体表或明显地与性有关,如乳罩、短裤、月经带、内衣、头巾、丝袜、发夹、别针等。
恋物癖(fetis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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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而且心神舒畅,虽被别人取笑,也不肯改悔。自知是男性,并无变更性别之意图。
五、裸露癖
裸露癖(exhibisionism)以显露自己的生殖器而求得性欲满足为特征的性变态。大多数是男性。常出没于昏暗的街道角落,厕所附近、公园僻静处或田野小径上,每遇到女性则迅速显露其生殖器,或进行手淫,从对方的惊叫、逃跑或厌恶反应中获得性满足。通常并无进一步的侵犯行为。但由于对社会风尚造成危害,常常受到严厉惩罚。
例,男,42岁,科技工作者,已婚,近8年来多次在公共厕所附近、篱笆旁边或偏僻弄堂佯装小便时,一旦有女子从附近经过,即将阴茎拿出手淫,唤女子观看。其中多为青年或中年,亦有十二岁左右女孩或60岁以上老妇,多数女子惊异跑开,亦有一笑而置之不理。曾因此被拘留劳动改造两年。但释放后见到异性仍有露阴冲动,为此懊恨不已,要求医生把他的生殖切除。
六、窥淫癖
以偷看别人的性活动或异性裸露的身体为唯一方式而取得性兴奋快感的一种性变态。大多数男性窥淫癖(voyeurism)比较胆小,性生活能力不足,也不采用暴力来满足自己性欲要求。除了偏爱有关性的电影镜头或裸体女性形象外,常冒被捕的危险,不择手段去偷看女性洗浴或排便,多伴有手淫。虽经严厉惩戒,但恶习难改。
七、色情狂
色情狂(erotomania)指以病态的性幻想方式来满足其性欲要求,多数是女性。性幻想对象常为某个杰出男性,编造的爱情故事细节逼真,添加许多丰富的想像,使人觉得真实可信。典型者发展缓慢,持续不断。但应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钟情妄想相区别。色情狂的性变态者并无其他精神分裂症症状。
八、施虐狂和受虐狂
施虐狂(sadism)指通过在异性或配偶身上造成痛楚或屈辱以获得性欲满足的性变态。施虐程度不一,从轻微疼痛至严重的伤害。具体方式有鞭打、捆绑、脚踢、手拧、针刺刀割等。有时与性的暴力犯罪难以区别。只有施虐为情欲所必需的,才称为施虐狂。施虐狂可导致强奸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强奸犯都有施虐狂。
受虐狂(masochism)的表现与施虐狂正相反。以乐意接受异性施加的痛楚或屈辱而获得性欲满足为特征。其受虐程度从轻度凌辱到严厉的鞭打不一。有时施虐狂与受虐狂联系在一起,有些这类性变态者经常交替充当这两种角色。
九、易性癖
易性癖(transsexualism)亦称异性认同癖。这是一种性别认同障碍,很罕见。这种人强烈认同自己为异性,以致企图借医学手段帮助他们改变性别。男性要求切除阴茎,做人工阴道。女性要求切除乳房,做一个类似阴茎的附属器官。或采用性激素以改变自己的性征、体态。尽管他们相信自己解剖上的性别是错的,希望改变性别,但它们并非同性恋,实际上都是异性恋者。
例,男,23岁,大学生,自幼当女孩抚养,穿女孩衣饰,和女孩一起玩耍。稍大得悉自己为男孩时,很不自在。深信自己应当为女性。长大以后改变自己性别的欲望更为强烈。进入大学后喜欢和女同学一起活动,因受到某些限制而心神不宁,以致学习不能继续。要求医生设法改变性别,声称“我觉得自己适合做女性,如果医生不能帮我改变为女性,我宁可死掉”。除了情绪抑郁以外,并无其他精神病症状。与女同学交往亦无任何困难。
性变态(异常的性吸引)是指偏离传统的正常性关系,是社会上不能令人接受的性欲倒错。
性变态的主要特征是患者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反复出现强烈的性幻想或性行为,如涉及到某些物体(鞋、内衣、皮革或橡胶制品),或使自己或性伴侣出现疼痛或遭受折磨,或者与非志愿的人发生性交(如儿童、无助的人或者强奸)。本病一旦发生(常常开始于童年后期或接近青春期),往往会持续终生。
在成年人的性关系和性幻想中,存在某种程度偏常是比较常见的。当两个人愿意接受时,这种没有伤害的性行为偏常,可能是维持性爱和协调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出现极端,则可能是一种性变态或性心理障碍,它常常会严重影响性活动的柔情协调。在性关系中,性变态者的性伴侣会感觉自己像个物体或者对性变态者根本就不重要。
性变态的形式有恋物癖、异装癖、恋童癖、露阴癖、窥阴癖、受虐狂或施虐狂以及其他形式。大多数患者均是男性,许多人可以有一种以上的性变态形式。
恋物癖
本病患者往往是通过非生命物品进行性活动(恋物),有时则偏好与人体相接触的一些东西。患者获得性刺激和性兴奋可以是通过穿另一个人的内衣,穿橡胶或皮革制品,或玩弄、摩擦及用鼻子闻某些物品,如高跟鞋等。他们可以不和所恋物品发生性行为。
异装癖
指男性喜欢穿女性服装,或女性喜欢穿男性衣服,后者比较少见。但本病与想改变性别或异性癖患者不同,异装通常不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亦不影响与伴侣的性关系。异装癖只有在引起烦恼,造成功能缺陷,或出现"胆大妄为"的行为而可能导致受伤,失业或坐牢时,才被认为是精神疾病。患者异装不一定是为性刺激,可以是为了其他原因,如减轻焦虑,缓解紧张或者为了体验与男性相反的女性特征。
恋童癖
是指患者偏爱与年少的儿童进行性活动。在西方社会,恋童癖被认为是偏好与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性活动。诊断本病必须年满16岁以上,并且比受害儿童年龄至少大5岁。
虽然各个国家法律不一样,但均规定如果受害儿童小于16岁而患者已成人且大于18岁,则在法律上构成了强奸罪。而真正强奸案例则不符合恋童癖定义。
患者往往有严重的烦躁不安,即使没有发生真正的性活动,对儿童亦容易产生性幻想。有些患者仅对儿童产生性欲望,并且往往是对一定年龄阶段的儿童,而另一些患者对儿童和成人均可产生性幻想。本病在男女中均可发生,男孩和女孩均可能成为受害者。患者可能专门侵犯自己家里的儿童(乱伦),或者猎寻社区中的儿童,强迫与儿童进行性活动,并威胁儿童不要去揭发自己。
本病可以用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来改变性的驱动力。这种治疗必须是患者自愿的,或者在因犯罪被逮捕或被判刑之后进行。有些恋童癖的治疗可以取得一定效果,而另一些则治疗无效。禁闭即使持续很长时间亦不能改变患者异常的性欲望或性幻想。
露阴癖
患者(往往是男性)常出人意料地在陌生人面前暴露自己的生殖器。这样做可以产生性兴奋,露阴后往往还伴有手淫,而进一步的性活动几乎没有,因此露阴癖很少实施强奸。大多数患者均在40岁以前遭逮捕,虽然女性常常用性感的方式暴露自己的身体,但露阴癖在女性当中很少被认为是一种性心理障碍。
窥阴癖
患者在观察别人穿衣服、裸体或进行性活动时可以出现性兴奋。患者仅是通过"窥视"获得性的兴奋,与被观察者没有进一步的性活动。在男孩和成年男性人群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窥阴行为是比较常见的,社会上亦认为轻度的窥阴行为是正常的。而窥阴癖把患者这种窥阴活动当成偏好,并花费很多时间去寻找这种窥视机会。
本病多见于男性。虽然在异性恋妇女当中,有机会看男性裸体材料和裸体表演的人越来越多,但是"观看"不是秘密进行的(这是窥阴癖的主要标志),因而不构成窥阴癖。
性施虐狂和受虐狂
性受虐狂是指通过使自己躯体受到伤害和遭受威胁或被虐待,以期获得性兴奋;而性施虐狂正好相反,是指对性伴侣施以躯体上或心理上的痛苦和折磨,以此为刺激而获得性兴奋。在健康性关系中亦比较常见某种程度的性施虐和性受虐,性伴侣相互之间能够良好地适应这种性行为。例如在性活动中用丝手绢进行刺激性捆绑和对性伴侣轻度打击,这些情况在志愿的性伴侣中比较常见,而不认为是性受虐或施虐狂。
极端的性受虐和施虐狂均可产生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甚至死亡。受虐狂患者在性活动中要求性伴侣对其进行真正的而不是刺激性的羞辱、击打或其他攻击性行为。这种变异的性活动可能导致窒息,或者产生部分呼吸梗塞或窒息(由性伴侣或者自己用绳索绞勒自己颈脖)。有些患者通过在性欲高潮时使脑部供氧减少而增加性欲的释放和快乐,但这种行为有时会造成死亡。
性施虐狂亦可以仅存在性幻想之中。有些施虐者诱惑那些没有心理准备的性伴侣进入性活动,性伴侣不同意这种性行为就对其进行强奸。另一些性施虐者则通过个人广告或其他途径特意寻找性受虐狂,在受虐狂愿意的情况下发泄自己的施虐欲望。在整个施虐过程中患者性的想象是非常重要的,施虐者可能会对性伴侣进行仔细的捆绑或者使其窒息。在极端情况下,施虐者可能对性伴侣进行拷打、砍伤、撕打、使用电休克或者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