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症
( shenjingzheng )
别名: 郁证 , 神经官能症 , 脏躁 , 奔豚气 , 梅核气 , 百合病 , 惊悸 , 怔忡 , 健忘 , 烦躁 , 不寐 , 精神神经症
西医
简介: |
神经症原名神经官能症或称精神神经症,是病因,病理、临床表现颇不一致的一组精神障碍。患者病前多具有一定素质和人格基础,起病与其工作,学习负担过重或精神应激因素有关,但应激因素强度往往不如心因性精神障碍严重。神经症各亚型共同特点是患者精神活动能力降低,如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思维和工作能力下降,常因躯体不适感而苦恼。体格检查并无可作为临床症状基础的脑器质性或躯体疾病之相应的阳性体征,亦无持久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患者行为多正常,若有改变一般亦保持在社会规范容许的范围内,可为他人理解和接受。由于患者自知力良好,不会把自身病态体验与客观现实相混淆,故主动而迫切求医。本病之病程多迁延或反复发作,若病程不足3个月者,应诊断为神经症性反应,神经症之临床类型一般可分为焦虑症、抑郁性神经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恐怖症和神经衰弱等。 |
病因: |
发病因素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诱发因素(近因)、素质因素(前因)、维持因素(即症状和疾病持续存在的原因)。这三类因素在神经症的发生发展中所起作用各有不同,对不同类型的致病作用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难以分清。横观来看,本病的发病、症状和类型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即生物学因素,如遗传(即易病素质)、人格类型、躯体健康状况、性别和年龄;心理学因素,如生活事件、精神应激,包括童年早期的精神创伤;社会文化因素,如文化背景、社会人群、职业、文化水平等。此外,大气污染、噪音、住房拥挤等环境因素对本病的发生亦有一定影响,尤其是家庭环境具有双重作用,即是应激源,又是社会支持源,对本病的发生即有推波助澜作用,又有减少症状,起到保护幕之作用。 |
发病机理: |
不同学派有不同解释。 1.巴甫洛夫学派:巴甫洛夫认为:大脑皮层兴奋、抑制过程过度紧张或相互交替造成灵活性过度紧张,正常条件反射消失而导致紧张不安、情绪波动,易激惹,注意力不集中,多疑敏感、犹豫不决等高级神经活动障碍;神经症的不同类型决定于患者特有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大脑皮层和第二信号系统活动病理地占优势的思想型的人易患精神衰弱,皮层下和第一信号系统活动病理地占优势的艺术型的人易患癔症,属于弱型和中间型者则易患神经衰弱。而强迫症状是由病理惰性兴奋现象所致,癔症的症状则与催眠时相有关。 2. 精神分析学派:以弗洛依德为代表,他认为:人的精神或人格结构由私我、自我和超我三个相互作用的系统所组成;人的精神活动分为潜意识、前意识和意识三域;人的本能欲望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满足,被压抑在潜意识里而产生内心冲突。神经症的症状形成乃是一种防御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使被压抑的欲望经改头换面而得到满足,内心冲突亦得到缓和,从而避免精神崩溃的后果。某些神经症的症状即是由于性心理发育受阻,固定在婴儿期(口爱期、肛爱期或自恋期)水平的表现。由于时代的发展变化,以homey和sullivan为代表的新精神分析学派,虽然保留了弗洛依德许多基本概念,但不再强调性本能和性矛盾冲突在人的精神活动和行为中的特殊重要性,而重视社会、文化、人际关系等在人格发展形成方面的重要性。他们仍把焦虑视为神经症的主要特征,且将焦虑根源归之于儿童期,强调了患者在儿童期时与父母双亲间人际关系相互作用的重要性,同时亦一致同意潜意识的矛盾冲突是发生神经症的基本根源。 3. 行为主义学派其基本观点为:神经症症状是一类适应不良性的习得行为,他们是不良的或错误的学习而获得,因不恰当的环境或自我强化而固定。以解释对恐怖症可能还适合,而对疑病症则较牵强,对症状产生和类别决定方面的解释虽然还难以令人信服,但在神经症状的慢性迁延化中,学习过程确起重要作用。 4.神经生化研究:80年代以来,有的学者认为:当机体内外不利因素引起神经活动过度紧张时,大脑皮质内抑制减弱,皮质下兴奋增强,杏仁核、下丘脑、边缘系统、海马区域受到影响,从而产生焦虑情绪及一系列植物神经机能紊乱,当网状结构功能受损时,则产生紧张和恐惧。有的学者如baxter等,通过正电子发射扫描(pet)对神经症进行研究,发现惊恐发作患者在旁海马回功能亢进。强迫症患者则有额叶和基底节的代谢亢进。 |
诊断标准: |
1985年《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编委会制订 定义:神经症指一组精神障碍,为各种驱体的或精神的不适感、强烈的内心冲突或不愉快的情感体验所苦恼。其病理体验常持续存在或反复出现,但缺乏任何可查明的器质性基础。患者力图摆脱,却无能为力。由强烈的情感体验或某种心理机制引起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或意识状态改变,即所谓“转换性”或“分离性”精神障碍,也包括在内。 需符合下列四条标准方可诊断: 一、症状学标准:必须具有下列任何一项精神症状者,才算符合本条标准: 1.癔症性精神障碍或躯体障碍; 2.抑郁性症状; 3.恐怖症状; 4.强迫症状; 5.惊恐发作; 6.广泛性焦虑症状; 7.人格解体症状; 8.疑病症状; 9.神经衰弱症状。 二、严重程度标准:必须符合下列四项中的一项: 1.上述症状对患者的工作、学习或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患者力图摆脱病理体验的纠缠,但又无能为力,因而常感到痛苦; 3.承认这是病理状态,主动要求治疗; 4.有的患者,如癔症、抑郁症、强迫症、恐怖症及疑病症患者,沉溺于其病态体验之中,可不主动要求治疗,但无持续1周以上的精神病性症状。 三、症程标准:上述症状如为发作性(如癔症精神性发作,惊恐发作),既往应有类似发作至少1次;如为持续性,病程至少3个月。否则,诊断为神经症性反应(过渡性诊断)。 作为研究用病例,既往应有类似发作至少3次,或病程持续不短于6个月。 四、应排除下列疾病: 1.足以引起上述症状的躯体疾病; 2.脑器质性疾病; 3.精神分裂症; 4.情感性精神障碍; 5.反应性精神障碍,包括国际疾病分类(icd-)中的急性紧张反应(308)、适应反应(309)或反应性精神病(298); 6.心理因素引起的生理障碍(306)或心身障碍,如心因性头痛、心理因素引起的饮食、睡眠、性功能障碍或脏器功能障碍。 神经症状各类型的诊断标准 一、癔症 定义:本病由明显的精神因素,包括重大生活事件,强烈的内心冲突或情感体验、暗示或自我暗示等导致的的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感觉、运动功能障碍或意识状态改变,并确切查明,这些症状的产生无器质性基础。患者对躯体障碍,常漠然置之,而在意识范围缩小时,可伴有原始情感反应。客观上分析,症状的出现或持续,往往有利于患者摆脱面临的困境,或获得支持与补偿,即所谓“原发性或继发性获益”。患者可有明显夸张症状的倾向。 (一)癔症性精神障碍(分离型癔症) 1.症状学标准:至少具有下列6项症状中的1项,这些症状的发生与精神因素密切相关。在第一次发病的前一星期内可追溯到明显精神因素;(1)阵发性意识范围缩小,包括朦胧状态、迷惘状态、昏睡状态、强直性昏厥状态、附体状态、神游状态、梦行状态;(2)具有情感发泄特征的急剧情感暴发;(3)心因性遗忘;(4)心因性痴呆:包括假性痴呆、儿童样痴呆、近似回答综合征(ganser氏综合征);(5)身分障碍,包括双重人格、多重人格;(6)阵发性精神病性障碍。 2.严重程度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上述症状明显影响患者工作、学习和生活;(2)发病期间缺乏自知力。但症状缓解后,承认有病,愿意接受治疗。 3.病程标准:急性起病,可有复发。上述(1)、(2)、(6)项精神障碍如只发病1次,整个病程不超过1星期,诊断为“癔症性反应”。 4.应排除下列疾病:(1)反应性精神病;(2)精神分裂症;(3)情感性精神病;(4)脑器质性或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5)癫痫:(6)酒精或药物中毒状态;(7)宗教、迷信或低文化所致附体状态或心理生理反应;(8)做作性障碍;(9)诈病。 (二)癔症性躯体障碍(转换型癔症) 1.症状学标准:至少具有下列疑似躯体疾病的症状之一,并可追溯到与该症状有关的精神因素:(1)不符合神经分布的感觉缺失;(2)感觉过敏或疼痛;(3)失明、管视或单眼复视;(4)耳聋;(5)失音或喉部梗阻感;(6)肢体瘫痪、站立不能或步行不能;(7)肢体抽动、震颤或痉挛样发作;(8)其它功能性躯体障碍。 2.严重程度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需符合以下情况:躯体障碍常妨碍患者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并可使患者避免某些不愿参与的活动。 3.病程标准:常急性起病,病程可长可短;精神因素解除后有利于症状的消失。为了排除疾病初期被掩盖的器质性病变,研究用病例病程至少在半年以上,除非其症状通过心理治疗在短期内已经消除。 4.应排除下列疾病:(1)躯体疾病,特别是临床症状含糊、一般检查不易发现的或伴有精神因素起病的躯体疾病;(2)脑器质性疾病;(3)精神药物副作用;(4)疑病症;(5)做作性障碍;(6)诈病。 二、抑郁性神经症 定义:指一种持久的心境低落状态,常伴有焦虑、躯体不适感和睡眠障碍。患者有治疗要求,而无明显的运动性抑制以及幻觉、妄想、思维和行为紊乱等精神病特征,其生活能力未受到严重影响。 (一)症状学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1、2两项症状 1.自觉心情压抑、沮丧、忧伤、苦闷等基本症状。 2.至少存在下列症状中的3个:(1)对日常活动(包括业余爱好和娱乐)兴趣显著减退;(2)感到生活无意义,对前途悲观失望;(3)常沉思不愉快的往事,或遇事往坏处想;(4)自觉懒散乏力,精神不振,脑力迟钝,反应缓慢,对工作、学习缺乏信心;(5)自我评价下降,夸大自己的缺点,或对赞扬、奖赏无相应情绪反应;(6)不愿主动与别人交往,但被动接触良好;(7)常唉声叹息,易伤感流泪或愁容满面;(8)有想死念头,但内心矛盾重重;(9)心境恶劣、烦躁、易激惹;(10)自认病情严重,但又希望能医好,要求治疗。 (二)严重程度标准:上述症状使工作或学习效率下降,但生活能力无严重影响。 (三)病程标准:症状至少存在1年以上,整个病程中至少有2/3的时间心境不良;如果出现正常的间歇期,每次最长不超过2个月。 (四)应排除下列疾病 1.内源性抑郁症:存在下列症状之一者,应考虑内源性抑郁症的可能:(1)既往有躁狂或抑郁发病史;(2)家族中有躁狂或抑郁发病史;(3)本次病程中有躁狂症状显现;(4)有精神运动性迟滞;(5)早醒或症状有晨重晚轻变化;(6)内脏功能低下,食欲减退或体重减轻,而无躯体疾病存在;(7)自罪观念,任何幻觉或忘想;严重的自杀企图或多次自杀未遂;(9)生活不能自理;(10)自知力严重缺乏。 2.反应性抑郁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反应性抑郁症的可能:(1)急性起病,病程不到半年;(2)有明显环境因素诱发,且症状与环境因素有关;(3)精神创伤常萦绕于患者头脑之中,难以摆脱。 3.药物所致抑郁状态。 4.脑器质性疾病或躯体疾病伴发的抑郁症状。 5.其它神经症或精神病伴发的抑郁症状。 三、恐怖症 定义:指某些特殊处境、物体或与人交往时产生异乎寻常的、强烈的恐惧或紧张不安的内心体验,从而出现回避反应。这种反应虽明知其不合理,但在相同场合仍反复出现,难以控制。 (一)症状学标准:由下列情况之一引起强烈的恐惧或紧张不安,因而竭力回避。 1.特殊的处境:如人群聚集(聚会恐怖或广场恐怖)、独处密闭的室内(幽闭恐怖)、登高临渊(高处恐怖、深渊恐怖)、过桥(过桥恐怖)、越过马路(过街恐怖)、进入学校(学校恐怖)等。 2.某些物体:如小动物(动物恐怖)、尖锐物体(尖锋恐怖)、流血(血液恐怖)、不洁物(不洁恐怖)、棺材或坟墓等不祥物(不祥恐怖)等。 3.与人交往:如怕邂逅陌生人(对人恐怖)、见人脸红(脸红恐怖)等。 (二)严重程度标准:上述症状妨碍了工作、学习或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可伴有昏倒等植物神经症状。患者认识到上述情况引起的回避反应是不合理的、不必要的,但不能摆脱,要求治疗。 (三)病程标准:可长可短。研究病例的病程至少3个月以上。 (四)应排除下列疾病 1.精神分裂症; 2.抑郁症。 四、强迫症 定义:指主观体验到源于自我某些观念和意向的出现是不必要的,或其重复出现是不恰当的,但又难以通过自己意志的努力加以抵制,从而引起患者强烈的紧张不安和严重的内心冲突。伴随的某些重复动作的行为往往是患者为了减轻其内心的紧张不安,屈从于令人不快的思想和意向或进行对抗而呈现出来的继发现象。 (一)症状学标准:至少有下列四项强迫症状中的一项 1.强迫观念:有某些想法或表现的出现明知是不恰当的或不必要的,并引起紧张不安,但无法摆脱。如出门后常想起门或抽屉是否锁好;信寄出后常想起地址是否写错,反复思考一些无实际意义的问题等。 2.强迫情绪:出现某种难以控制的不必要的担心,如担心自己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精神失常、出现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等。 3.强迫意向:感到内心有某种强烈的内在驱使力或立即行动的冲动感,从不表现为行为,却使患者感到非常紧张和担心。如感到自己立即想从高处往下跳的冲动意向。 4.强迫动作:如患者屈从于强迫观念或对抗强迫观念而表现出来的、重复进行的动作或仪式行为。如强迫性计数、强迫性洗手、为了避免不祥而产生的仪式行为等。 (二)严重程度标准:应具备以下两项 1.上述症状使患者工作、学习效率明显下降,或对日常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2.患者明知这些强迫症状是不恰当的、不必要的,但苦于无力摆脱,因而感到痛苦。 (三)病程标准:研究病例病程至少3个月。 (四)应排除下列疾病 1.脑器质性疾病,如脑炎、脑外伤、中毒等; 2.精神分裂症; 3.抑郁症。 五、焦虑症 定义:指持续性精神紧张或发作性惊恐状态,常伴有头晕、胸闷、心悸、呼吸困难、口干、尿频、尿急、出汗、震颤和运动性不安等,但并非由实际威胁所引起,或其紧张惊恐程度与现实事件很不相称。 (一)急性焦虑发作(惊恐症) 1.症状学标准:必须具备以下两项 (1)不明原因的突然惊恐、恐惧、紧张不安、濒死感、窒息感、失去自我控制感、不真实感或大祸临头感。 (2)发作时至少伴有下列症状中的四项:①心悸;②呼吸困难;③胸闷、胸痛、胸前压迫感或不适感;④喉部堵塞或透不过气的感觉;⑤头昏、头晕或失平衡感;⑥手脚发麻或肢体异常感;⑦阵发性发热或发冷的感觉;⑧出汗;⑨晕厥;⑩颤抖。 2.严重程度标准:发作时明显影响患者的日常活动,但意识清晰,有求助的要求或表示。 3.病程标准:呈急性发作病程,1个月内至少发病3次,每次发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 4.应排除下列疾病:(1)躯体疾病:如二尖瓣脱垂、低血糖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等;(2)撤药反应;(3)药物中毒;(4)精神分裂症;(5)抑郁症有激动表现;(6)癔症;(7)恐怖症;(8)过度换气综合征。 (二)广泛性焦虑症 1.症状学标准:应具备下列两项症状 (1)精神性焦虑,至少有下列三条中的一条:①经常感到无明显原因、无明确对象的、游移不定的广泛性紧张不安、焦急、烦躁;②经常提心吊胆,预感到自身或他人会发生某种不幸,但又说不出具体事件;③经常处于高度警觉状态,如过分关心周围事物,注意力难以集中,容易激惹。 (2)躯体性焦虑:至少有下列两条中的一条:①运动性紧张,如肌肉紧张、颤抖、摇晃、坐立不安、捶胸顿足等;②交感功能亢进,如出汗、心动过速、口干、颜面潮红或脸色苍白、呼吸急促、尿急尿频。 2.严重程度标准:使患者工作、学习效率明显下降,要求治疗。 3.病程标准:焦虑心境持续至少1个月以上。研究病例病程不短于3个月。 4.应排除下列疾病:①躯体疾病;②脑器质性病变;③药物中毒;④精神分裂症;⑤抑郁症;⑥恐怖症;⑦强迫症;⑧疑病症;⑨适应性障碍。 六、疑病症 定义:指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或身体的某一部分功能过分关注,怀疑患了某种躯体或精神疾病,但与其实际健康状况不符;医生对疾病的解释或客观检查,常不足以消除患者固有的成见。 (一)症状学标准:至少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一项 1.为自身健康或疾病而烦恼,其严重程度与患者实际健康状况很不相称。 2.对自身的各种正常生理征象或变化过分关注,并作出疑病性解释。 3.经常出现感觉异常,并作出疑病性解释。 4.有疑病观念。表现为在缺乏充分根据时,对自身健康状况或患有某种疾病持固定的偏见。 (二)严重程度标准:上述症状促使患者就医,但对医生的解释和保证持怀疑态度。其疑病观念就患者的文化背景而言,并不荒谬,可以理解,未达妄想程度。 (三)病程标准:至少3个月的反复就医或服药史。 (四)应排除下列疾病 1. 与疑病观念一致的躯体疾病或脑器质性疾病;2.精神分裂症;3.抑郁症;4.抑郁性神经症;5.广泛性焦虑症;6.恐怖症;7.强迫症;8.神经衰弱。 七、神经衰弱 定义:指精神容易兴奋、脑力容易疲乏,并常伴有情绪烦恼和一些心理生理症状的精神障碍。这些症状不能归于已存在的躯体疾病、脑器质性病变或某种特定的精神疾病,但病前可存在持久的情绪紧张或精神压力。 (一)症状学标准:至少应具备以下五项中的三项 1.衰弱症状:如精神疲乏、脑力迟钝、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困难、工作或学习不能持久、效率减低。 2.兴奋症状:工作或学习用脑均可引起精神兴奋;回忆及联想增多,控制不住;可对声光敏感,但并不表现为言语运动增多。 3.情绪症状:易烦恼、易激惹;也可表现为工作、学习效率下降或精力不足而焦急、苦恼。但并无广泛的焦虑或原因不明的心境低沉。 4.紧张性疼痛:如紧张性头痛、紧张性肌肉疼痛。 5.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易醒、醒后不解乏等。 (二)严重程度标准:使患者工作、学习效率下降,或主动就医。 (三)病程标准:病程至少3个月;症状常有波动,用脑后加重,休息后减轻。 (四)应排除下列疾病 1.躯体疾病或脑器质性病变; 2.药物中毒; 3.颅脑外伤后综合征; 4.疲劳综合征(由过度疲劳引起的头昏、无为、注意力涣散等症状,经过休息,即可恢复); 5.适应反应; 6.精神分裂症; 7.抑郁症; 8.其它神经症性障碍; 9.心理因素引起的生理障碍。 八、其它神经症 未包括在以上类型之内的神经症性障碍,如 1.briguet氏综合征(由brigiet氏最初描述的一组症状,涉及广泛的器官功能障碍,起病于30岁前,持续多年不愈); 2.原发性人格解体综合征; 3.职业性神经症; 4.战时神经症; 5.儿童神经症。 九、不典型神经症性障碍 具有一般神经症的特征,既不属于其它精神疾病类型,亦不能归入上述特定神经症的神经性障碍。 说明: 1.以上神经症性障碍如与躯体疾病、脑器质性疾病或精神病伴发,应归入原发性疾病诊断类别。 2.如在人格障碍基础上出现的神经症性障碍,则按多轴诊断原则分别下人格障碍和神经症的诊断。 3.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神经症性障碍同时出现,则按等级原则归类。等级高者作为主要诊断。神经症性障碍等级如下;(1)癔症;(2)抑郁性神经症;(3)恐怖症;(4)强迫症;(5)焦虑症;(6)疑病症;(7)神经衰弱;(8)其它神经症;(9)不典型神经症。 4.病程不连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神经症性障碍在同一患者先后出现,分别下诊断。 5.以上各类神经性症状,可参照icd-9的评分标准评定,即症状强度中等或对患者工作、学习或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者,或在最近1个月内症状持续时间超过10天但不足15天者,评分为1;症状严重,使患者难于坚持工作、学习,不能正常生活着,或最近1个月内症状达中等强度以上超过15天者,评分为2。 神经症的中西医结合辨证分型标准(初稿) 中国中西医结合研究会精神病专业委员会,于1989年在烟台市召开了神经症中西医结合辨证分型标准研讨会,讨论并制定了神经症中西医结合辨证分型标准(初稿)。 (一)肝郁化火型多见于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等。 1.躯体症状:①头痛,眩晕,或面红目赤;②口苦咽干,胸胁胀痛,便秘;③舌边尖红,苔黄;④脉弦或弦数。 2.精神症状:①情绪不稳,烦躁紧张,易激惹;②肢体瘫痪,暴聋,暴盲,意识障碍;③失眠多梦,易醒;④肌肉紧张,麻木,震颤。 (二)肝郁脾虚型多见于抑郁性神经症、神经衰弱、疑病症、强迫症等。 1.躯体症状:①眩晕,食欲不振,便溏;②胸胁满闷,腹胀,月经不调;③舌质暗淡,舌苔白腻;④脉弦细。 2.精神症状:①情绪低落,烦闷;②失眠,难以人睡;③多疑,注意力不集中,梅核气;④强迫思虑。 (三)心脾两虚型多见于神经衰弱、恐怖症、抑郁性神经症、癔症等。 1.躯体症状;①心悸,乏力;②纳差,腹胀或便溏;③舌质淡,舌边尖有齿痕,舌苔薄;④脉沉细弱。 2.精神症状:①精神不振,多思多虑;②失眠,多梦,易醒或多寐;③健忘;④胆怯,惊恐不安,附体妄想。 (四)肝肾阴虚型可见于各种神经症。 1.躯体症状:①五心烦热,盗汗,心悸或耳鸣;②腰酸腿软,遗精,月经不调;③舌红或舌尖红,少苔或剥苔;④脉细数或沉细。 2.精神症状:①情绪不稳,烦躁,易怒,惊恐,悲泣;②虚烦不眠,多梦;③健忘,多疑;④肢体抖动,抽搐或强迫行为。 (五)脾肾阳虚型多见于神经衰弱、抑郁性神经症、恐怖症等。 1.躯体症状:①形寒,畏冷或纳差,腹泻;②性欲减退,阳痿或月经不调;③舌质淡,舌体胖,舌苔水滑;④脉沉,迟,弱。 2.精神症状:①精神萎靡,倦怠,少动;②多卧少眠,易醒;③胆怯,恐惧;④兴趣减低,健忘。 (六)其他型难以纳入以上各型者。 说明:①证型的确定需具备该型躯体症状、精神症状各两条以上。②本分型标准为初稿,希望在临床实践中验证,以便于今后修订,使之不断无善。 |
诊断依据: |
正确掌握神经症之诊断、防止误诊,临床医生应全面详细了解病史,即发病诱因、起病形式、病程长短,结合精神检查,准确掌握症状特点和严重程度,尤其是患者心理冲突的性质和性格基础以及有无人格障碍,对诊断和推测预后很有必要。此外,根据病情特点,进行洽当而准确的心理测量,对于诊断和疗效判定具有较好的辅助作用。 |
体征: |
(一)常见症状:脑功能失调,如精神易兴奋或易疲劳、情绪障碍、强迫症状、疑病观念;慢性疼痛多为头颈部,其次为腰背四肢,疼痛呈持续性或波动性;睡眠障碍最为常见,如失眠,包括入睡困难、浮浅易醒、早醒、或觉醒不充分,即日间困倦或有睡意而感知不清晰,反应不迅速、动作不准确,或多梦、梦魇、夜惊、睡中惊起、表情恐惧、数分钟后自行终止而入睡,醒后不能回忆亦无后怕,或梦呓、梦游;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如眩晕、头昏、心悸、皮肤潮红或苍白、寒颤、多汗、肢冷麻木、食欲不振、腹胀、便秘、恶心、嗳气;性功能障碍如性欲减退或缺乏,遗精、阳萎、早泄;女性则常见月经失调、周期紊乱、性乐缺乏。 (二)各亚型症状特点 1. 癔症又称歇斯底里,患者病前性格多为易激动、易接受暗示或自我暗示,文化水平偏低,迷信观念较深,尤为具有表演性人格者易患此病。精神紧张、恐惧是促发癔症之重要因素。 (1)精神障碍(分离性障碍):常在精神刺激后急性发作,表现为意识范围狭窄,如朦胧状态、或神游症;具有发泄特点的情感暴发、大哭或狂笑;身分障碍如神鬼附体、多重人格或交替人格,以及假性痴呆或童样痴呆。其症状表现给人印象为疾病发作常有利于患者摆脱困境,发泄被压抑之情绪,获取别人同情或得到支持和补偿。反复发作者,通过回忆和联想与既往精神创伤有关之事件或情况即可发病。 (2)躯体障碍(转换性障碍):包括感觉障碍、运动障碍等转换性症状和躯体、内脏障碍等躯体化症状。其感觉障碍如感觉过敏、感觉缺失,但与神经分布明显不符。尚有心因性疼痛;视觉障碍如弱视、失明、管窥、单眼复视等,其症状常突然发生或突然缓解;听觉障碍如耳聋;感觉异常如咽部异物感、梗塞感或内脏球游走感;运动障碍如痉挛发作;肢体震颤、抽动或肌阵挛;肢体瘫痪;失音、嘶哑、缄默症。躯体化障碍多长期存在、反复出现,经常多变的躯体症状,如恶心、呕吐、腹痛、腹胀、皮肤痒感,烧灼感、麻木、蚁行感、尿潴留、假孕、溢乳以及其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症状。 2.焦虑症本型患者有遗传倾向者较多,社会环境刺激因素为直接原因,而遗传为潜在因素。 (1)急性焦虑:亦称惊恐发作,即无明显原因而突然强烈惊恐伴有濒死感和失控体验以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本型起病急骤,迅速自发终止,一般持续数十分钟,或以哈欠、排尿、入睡结束发作。发作后自觉一切如常,或仍心有余悸,虚弱乏力。病程呈间歇发作,不久又可突然再发。 (2)慢性焦虑:亦称广泛性焦虑,起病缓慢,常无明显诱因,病程多迁延数年之久。表现为经常或持续性无明确对象,无固定内容的恐惧紧张、烦乱不安,坐卧不宁,舌、唇、指肌肉震颤,搓手顿足,肢体发抖,肌紧张性疼痛,自感战栗疲乏;过分警惕、惶恐、易惊吓;注意力难以集中,有时感到脑子一片空白;睡眠障碍;植物神经功能亢进等。 (3)强迫症:患者性格多主观、任性、急躁、好强、谨小慎微、忧柔寡断。临床表现为强迫观念,包括强迫回忆、强迫表象、强迫怀疑、强迫性穷思竭虑、强迫性对立思维;强迫情绪如担心害怕自己无自控能力而违法乱纪;强迫意向如怕自己把孩子扔出窗口;强迫动作如强迫计数、强迫洗手。患者明知上述表现不正常,力图摆脱却无法摆脱,为此深感紧张痛苦。有些病程迁延患者,为了对抗强迫症状,利用强迫性仪式动作以求得吉兆,使内心得到安慰,缓解痛苦,但社会功能受损更易加重。 (4)恐怖症:以对某特殊物体、活动或情境而产生持续的和不合理的恐惧为特征的神经症性障碍,为此患者不得不回避其恐惧对象或情境。①广场恐怖症:最为常见,主要表现如怕离家外出;害怕独处;害怕离家后无能力,无力协助而不能离开该场所;害怕乘坐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害怕到人多拥挤场所如剧场、餐馆、商店,怕排队等候等。严重者长年在家,不敢出门,在家中亦需有人陪伴。②社交恐怖症:害怕在社交公众场合被大家注视,怕自己当众出丑,为此不敢当众讲话、进餐或去公厕,当众写字时手抖,若害怕自己见人脸红者,称赤面恐怖症;害怕与人目光相对而惶恐不安者,称对人恐怖症。③单纯恐怖症:或称特殊恐怖症,即对某些特殊物体或情境或活动的害怕。如不敢接触尖锐物品,怕用此物品伤害别人;不敢过桥,怕桥塌落水;怕见各种小动物而被之咬伤。 3.抑郁性神经症患者病前性格多缺乏自信,惯于忧愁,悲观消极,易于感伤。起病以持久的心境低落为特征,感到心情压抑、郁闷、阻丧。素常之兴趣爱好减退但未丧失,对前途悲观但不绝望,甚至有自杀观念,但又内心矛盾,很少付诸行动。自我评价下降、自卑内疚,但愿接受鼓励赞扬。生活、工作、适应社会能力影响并不严重。在心境压抑之同时,患者常有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思维反常,忧豫不决,失眠,食欲性欲下降,但无持久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部分病例可伴有焦虑、情绪不稳、心烦易怒,部分病例则常伴有头痛、身痛、头昏、眼花等躯体症状,自认为病情严重,故多迫切求医。另有部分病例可有疑病观念,而抑郁心境相对较轻,则称之为隐匿性抑郁。 4.疑病症本型起病与心理社会因素和人格缺陷有关。男性患者病前性格多孤僻内向,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而对自身健康过分关心和疑虑,具有自恋倾向之人格特点。女性患者多具清症性格。某些错误的传统观念,如对手淫危害的过分夸张,既往经历或亲友死于某种疾病以及医源性影响,如医生言语态度不当、反复检查而久不确诊、诊断错误、治疗不当均可促使疑病观念产生。本病起病缓慢,病程持续,临床表现为日趋牢固的疑病症状,对常出现的异常感觉和生理现象常作疑病性解释。多数患者常主诉疼痛,且多涉及运动、消化或神经系统,详述病情,不厌其烦,然各项检查无阳性发现。患者对医生解释常不信服或暂时接受,但不久又故态复萌。因此常伴焦虑、烦恼、抑郁情绪,多方求医、严重影响工作与生活,甚至丧失劳动能力。若疑病症状系继发于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药物或酒精依赖、精神分裂症以及神经症之其他各亚型者,疑病症状只是其原发病症状之一,并不占主要地位,故不诊为疑病症。 5.神经衰弱患者病前性格多不开朗、孤僻胆怯,主观,急躁,好疑虑。当脑力劳动过度紧张、劳逸失调或负性情绪体验强烈持久则易致此病。在上述情况下,若患某些躯体疾病更易诱发本病。临床表现主要为脑功能失调,包括兴奋性增高,如回忆联想增多,尤其指向性思维吃力而非指向性思维却很活跃。且难以自控;衰弱性增高如精神萎靡不振,脑力、体力劳动易疲乏,思维迟顿,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差,困倦,思睡;情绪焦虑、烦恼、易激惹,若有疑病心理往往与其焦虑紧张情绪形成恶性循环。近半数患者可出现短暂而轻度之抑郁情绪。部分患者可有自责,或把患病原因归于他人,因而出现怨恨情绪;各种睡眠障碍与植物神经系统症状较为明显。本型之起病多缓慢,初起症状较轻,若能消除病因,予以中西医结合适当治疗,多数患者在半年至两年内症状可减轻或缓解,预后良好,若病程超过两年、或合并人格障碍者则预后欠佳。 6.人格解体神经症又称人格解体障碍,系以持续或反复出现对自身或环境感到疏远或陌生的不愉快体验为特征的神经症性障碍。此型患者较为少见,起病年龄多为青少年期,女性略多于男性,其发病原因尚不清楚,可能与精神应激因素有关。其临床表现可分为人格解体:患者感到其情感或内心体验变得疏远、陌生,非己所有,或已丧失。有的患者感到自己的情感、动作属于他人,而自己是在演戏。有的患者认为自己的感觉体验已脱离了自己的精神活动或躯体,自己好像是个旁观者、机器人,处于梦境之中;现实解体:患者对周围环境或某个特定物体感到陌生,变了形,很平淡,枯燥无味,没有生气,周围环境像个舞台,而每个人都在舞台上演戏。患者可伴有时间、空间知觉的改变。若上述体检呈发作性,可伴有头昏、焦虑、恐惧,担心自己失去理智,害怕这种现象再次出现。此外,本病常突然起病,病程多迁延难愈。本病亦可出现于正常人疲乏时、吸毒酗酒者,但历时短暂。也可继发于脑器质性损害、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此类异常体验若持久存在、患者为之苦恼而主动求医者方属于神经症之范畴。 |
实验室诊断: |
神经症患者若不合并躯体疾病,体检均无阳性体征,实验室检查亦无异常指标。若患者躯体不适主诉严重,则必须作全面检查,以排除躯体疾病之可能。除根据病史和临床特征进行精神检查外,还可采用心理测量,即以心理测验为工具,根据一定法则和心理学原理,使用一定操作程序,将被测者的认知、情感、行为等心理活动予以量化,以辅助诊断。 (一)症状量表 1.症状自查量表(scl一90)。包括90项条目,共计9个因子,即躯体化、强迫、人际敏感、抑郁、焦虑、敌意、恐怖性焦虑、妄想观念、精神病,另设一附加量表,主要反映植物神经和其他临床症状。scl-90 能反映神经症各亚型的症状分布特点,具有诊断意义,亦可做为与精神病鉴别诊断之参考。 2.关于焦虑、抑郁症状的严重程度可分别选用zung自评焦虑量表(sas)、zung自评抑郁量表(sds)或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进行测定。我国于1987年由郑延平编制、经全国精神疾病诊断评定研究协作组讨论、拟定的抑郁自评量表(di),将20项条目划分为警戒、激惹焦虑、躯体症状、迟钝抑郁四个因子。抑郁程度分为四级,即:正常≤16分;轻度:16~35分;中度:36~45分;重度:>45分。因di信度、效度值较高,故亦适用于神经症各亚型中有关抑郁症状的严重程度、诊断和疗效评定之参考。 3.纽卡斯尔抑郁量表。凡总分在5分以下者,应诊为抑郁性神经症或反应性神经症。若总分在6分以上,可诊断为内因性抑郁,故有鉴别诊断之参考意义。 (二)人格测查 1.艾森克个性问卷(epq)该问卷系通过n、e、p、l四个分量表分数高低,分别测查受检者情绪的稳定性、内外倾向、心理变态倾向以及答案的真实性,从而判断其人格特征,由于其信度、效度可靠,对本病之发病基础和诊断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2.明尼苏达多相个性调查表(mmpi)此表包括566个自我报告形式的题目,概括为10个临床量表和4个效度量表,神经症患者往往表现为疑病量表(hs)、抑郁量表(d)。癔症量表(hy)、精神衰弱量表(pt)、t分偏高,其中pt量表高分者提示有强迫观念,非常焦虑、高度紧张、恐怖等反应。mmpi具有一定之可靠性、有效性。我国在宋维真(1980)主持下,对其进行了研究和修订并于1984年确定了mmpi的中国标准,经广泛使用和研究,认为mmpi在我国对于精神疾病的临床诊断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
鉴别诊断: |
1.精神分裂症由于精神分裂症早期可有类神经症之表现,病前亦可能存在某些精神因素故易误诊,但患者病前多具有分裂性人格,如孤僻、内向、敏感、怕羞、思想缺乏逻辑性、好幻想。精神检查中可引出幻觉、妄想、思维联想障碍、情感淡漠、意志缺乏、行为退缩或怪异等症状,而躯体症状主诉较少,对病情无自知力,更不主动求医,甚至拒绝检查和治疗。总之,患者认识、情感、意志行为过程不协调,而神经症则无上述临床特点。 2.内因性抑郁症即情感性心境障碍中的抑郁症,由于此病和抑郁性神经症都以抑郁情绪为主要症状,故常难以区分,但内因性抑郁症发病多无明显诱因,抑郁程度较重,常以自罪、自责、妄想观念为主,语量、运动明显减少,呈精神迟滞状态。患者主诉较少而悲观自杀行为较多。睡眠障碍以早醒多见。情绪障碍等体验多为昼重夜轻,或晨重晚轻。原有兴趣爱好丧失。食欲、性欲明显减退,体重亦减轻。无自知力或不完全,多被动求医,病程有缓解或复发倾向。 3. 偏执性精神病由于偏执性精神病患者社会接触较好,常伴有焦虑、抑郁、恐惧等情绪,故易与神经症相混淆。而偏执性精神病起病较晚、多在30~60岁之间,临床症状以妄想为主,其妄想固定而系统、逻辑结构紧密、内容不离奇怪异、多与现实生活有联系。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夸大、疑病、钟情妄想,故两者不难鉴别。 4.脑器质性或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此类患者常有类似神经衰弱、焦虑症、恐怖症、癔症痉挛发作等精神或躯体症状,但诊断须有来自病史的躯体症状、体检或神经系统检查的阴性体征、实验室之理化检查的异常指标作为客观依据。此类患者多有意识障碍、精神病状态如:幻觉、妄想、遗忘综合征、人格改变、智能减退、痴呆等表现。尤其是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其发生与病程进展往往随躯体疾病的治疗和病情变化而发生改变。 |
疗效评定标准: |
张良栋等(1990,10)在《神经症中医辨证分型的疗效观察》一文中按以下标准评定疗效: 1.痊愈为症状消失; 2.显进为症状大部分消失; 3. 进步为症状部分消失; 4.无效为症状无改变。 若从神经症治疗原则之三个方面考虑,如果患者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未得到解决,即应激因素依然存在的条件下,经过治疗不但症状减消,而且人际关系亦得到改善, 即恰当处理和掌握了自身的应激反应,从而促进了社会适应能力的相应改进和提高,因此,取得的良好疗效亦得到客观佐证。 |
预后: |
由于影响本病发病和病程转归的因素较多,且各种因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何为其重要因素的观点难得一致。从亚型类别方面判断预后,不同之国家、地区、医疗单位级别和不同专业医师,其观点亦难统一。 北京医科大学许又新教授根据文献资料,把神经症的有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下列10项预后指征: 1.病期长,超过5年者是预后不良指征。 2.起病年龄很小,童年起病延续到成年是预后不良指征。 3.病前有人格障碍,或病后逐渐出现人格的病理发展,预后不良。 4.临床上缓慢起病、症状复杂多样,提示预后不良。就类型而言,强迫性神经症和抑郁性神经症预后不良,而神经衰弱则好的多。长期稳定而无波动的临床相也提示预后不良。反之随生活处境变化而有波动者,往往对治疗的反应较好。 5.社会处理困难,如失业、经济困难、教育程度低、无任何专长、对职业不感兴趣、有违法犯罪的记录等等,对本病预后有不利影响。缺乏社会性支持者提示预后不良。 6.家庭不和、夫妇感情长期不和、与义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紧张者预后不良。 7.诱发神经症或使病情恶化因素难以消除者,预后不良。 8.有妨碍正常活动的躯体疾病或缺陷、各种残疾者预后不良。 9.酒或药物依赖者。 10.既往有其他精神障碍历史者。 以上10项是标示预后不良的指征,若与其相反则预后良好。 在临床工作中,若能正确而熟练掌握上述指征,对疗效判定有一定参考价值。对采取进一步治疗方法和防止复发之措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治疗: |
一、西药治疗:由于神经症各亚型多以焦虑、抑郁状态为常见症状,故本病西药治疗多以抗焦虑药、抗抑郁药为主。部分患者根据病情需要亦可配合使用抗精神病药,中枢神经兴奋药,促大脑代谢药以及其他药物。 1.焦虑症对于广泛性焦虑一般多首选苯二氮杂卓类抗焦虑药。如:口服安定,2.5~5mg/次,1~3次/日或舒乐安定lmg/次,1~3次/日,或于每晚睡前服1~3mg;去甲羟基安定(舒宁),15~30mg/次,2~3次/日;甲基三唑安定(佳静安定;阿普唑仑),0.4~0. 8mg/次,3~4次/日;严重失眠者可于晚睡前口服氟安定(妥明当)15~30mg;或硝基安定5~10mg。其他如利眠宁、安他乐亦有较好的抗焦虑作用。对于急性焦虑即惊恐发作,以阿普唑仑效果最好:亦可选用安定,10~20mg/次,肌注或静注。由于安定等苯二氮杂卓类药物停药后一周内,惊恐发作常易复发,或出现戒断症状、反跳现象,因此无论急或慢性焦虑,撤药速度宜慢,故多为长期用药。为防止药物依赖,用药剂量不宜过大。此外,亦可选用新药5-ht重摄取阻断剂,如氟伏草胺、氟西汀(百忧解),后者剂量可为每晚口服20~40mg。或服5一ht受体激动剂以取代苯二氮杂??类药物。由于抗抑郁药如丙咪嗪、去甲咪嗪和氯丙咪嗪治疗焦虑效果亦较好,故焦虑伴有抑郁症状者亦可用之。若出现睡眠障碍可改用阿米替林。若患者伴有心动过速、震颤、多汗等植物神经系统功能亢进症状,可口服β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滞剂心得安,10~20mg/次,2~3次/日。 2.抑郁性神经症三环类抗抑郁剂如多虑平、阿米替林或丙咪嗪均可选用,剂量均为50~300mg/日,分2~3次服。若效果不佳,尤为不典型的抑郁症状,停服上述药物3~5周后可选用苯乙肼,60~90mg/日,分次服之,此外,抑郁兼有焦虑、躯体不适感,失眠较重、或对三环类抗抑郁剂之副反应不能耐受者,可服阿普唑仑(佳静安定)1.2~2.4mg/日,分2~3次服。 3.强迫症主要采用具有5一ht重摄取阻滞作用的药物,如常用氯丙咪嗪,150~300mg/日,分2次服,多从小剂量开始,达到治疗剂量约2~3周后方显效。若充分剂量达300mg/日,3周后仍无效者,可改用他药,如氟西汀,初始剂量为20mg/日,两周内逐渐增加到80mg/日为治疗剂量。亦可改用或合并使用氟伏草胺,100~300mg/日。少数难治性强迫症患者,停服原用药物5周后,改用苯乙肼, 90mg/日,或氯羟安定(罗拉)亦可能取得良好疗效。 4.癔症癔证性朦胧状态、精神病状态或痉挛发作者,由于不能接受正规的精神治疗,可肌肉注射氯丙嗪25~50mg,或静脉注射安定10~20mg,促使患者入睡。醒后症状即可消失。急性期过后,若精神症状不明显者,可口服氯丙嗪25~50mg/次,1~3次/日;遗留头痛,头昏,失眠等脑衰弱症状者,可口服阿普唑仑0.4~0. 8mg/次,3次/日,或舒乐安定,每晚睡前服1~2mg,历时2~3周。或口服氯羟安定(罗拉),0.5~lmg/次,3次/日:若患者处于昏睡状态,可予氨水刺激鼻粘膜,以促其苏醒。 5.疑病症针对其抑郁、焦虑症状,可选用抗抑郁药物和抗焦虑药治疗,如多虑平,每晚口服50mg,迅速增至150mg/晚,症状可较快减轻或缓解;对其疑病观念,可用哌迷清治疗,每早口服4~8mg,连服一个月后减半剂量;或口服丙氯拉嗪(甲哌氯丙嗪),每日15~30mg,分2~3次服,可有一定效果。 6.恐怖症对于恐怖症以及急性焦虑(惊恐发作),控制其紧张、焦虑情绪,可选用安定10~20mg;或丙咪嗪,150~250mg/日;苯乙肼45~90mg/日;阿普唑仑:1.2~2.4mg/日;亦可采用心得安与安定或心得安与丙咪嗪同服,疗效较好;此外,还可试用钙通道阻滞剂异搏定,初始剂量160mg/日,递增至400mg/日;或γ-氨基丁酸激动剂——氯丙氨丁酸10~30mg/日;若为社交恐怖症患者,在每次参加社交活动之前一小时,口服心得安20mg,通过镇静作用,以减轻其心悸、颤抖等症状。 7.神经衰弱由于此型患者焦虑、抑郁情绪、失眠、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症状常同时存在,故抗焦虑药可选用安定、舒乐安定、阿普唑仑、氯羟安定或安他乐,按常用剂量连服1~2周;失眠严重者,可选用三唑仑0.25~5mg/晚,硝基安定5~10mg/晚,5~10mg/晚、舒乐安定1~2mg/晚,或氯硝安定2~4mg/晚,均在晚睡前服,亦连用1~2周;若焦虑、抑郁症状混合存在,且失眠早醒者,可选用多虑平或阿米替林25~50mg/晚,均在睡前服;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者,口服谷维素10~20mg/次,3次/日;交感神经系统功能亢进,紧张、心悸、震颤者,可口服心得安,10~20mg/次,3次/日;若精神萎靡,衰弱性增高者,在口服抗焦虑药的同时,可在白天适量口服苯丙胺,10mg/次,1~2次/日,或利他林, 10~15mg/次,1~2次/日,但在下午4点以后均禁服;若衰弱性增高伴有消化功能障碍、消瘦,体重减轻者,为改善营养、强壮身体,可施以胰岛素低血糖治疗,可每日清晨空腹肌注普通胰岛素,每次4~20u,出现明显低血糖反应3~4小时后,口服50%蔗糖液,或静脉注射50%葡萄糖溶液50~60ml,以结束治疗。如此每周6次,30~40次为一疗程。 8.人格解体神经症 本型治疗较难,除针对其情绪特点酌情使用苯二氮杂类或三环类抗抑郁剂外,个别病例可试用氯氮平治疗。 以上各型,尤为神经衰弱、焦虑症、抑郁性神经症患者,还可予以促大脑代谢药物治疗,如谷氨酸1~3g/次,3次/日;脑复康,0.8/次,3次/日,西比灵(氟桂嗪)胶囊,1~2粒/晚睡前服;此外,还可予以三磷酸腺苷,10~20mg,辅酶a50~100u,细胞色素c15~30mg,溶于5%~10%葡萄糖液500~1000ml,静脉滴注,每日1次,7~10次为一疗程。二.心理治疗即精神治疗,为神经症的基本治疗方法之一,可采取个别心理治疗或集体心理治疗方式,根据病情选择下列方法: (1)解释性心理治疗,即在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基础上,帮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因,认识自己的个性缺陷,消除疑病心理和焦虑、抑郁情绪、调动其向疾病作斗争的主观能动性。 (2)催眠暗示疗法:可改善焦虑、抑郁、恐怖情绪,对癔症患者在测试其暗示性后,对暗示性较强者以催眠术或催眠药物使之进入催眠状态,再根据其精神或躯体症状特点,使用相应的语言和措施,予以暗示和启发,迫索患者已遗忘的病因,了解其压抑的内心冲突和痛苦情绪,从而消除其感觉和运动障碍,恢复其记忆能力。 (3)行为疗法:包括系统脱敏疗法、暴露冲击疗法、松弛疗法等。行为疗法可以改善焦虑、恐怖情绪,适用于恐怖症、焦虑症和强迫症。 (4)生物反馈疗法:此疗法对焦虑症患者可减轻其焦虑情绪、消除额肌紧张、缓解头痛、改善睡眠、对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亦有疗效。 (5)森田疗法:目的在于陶冶患者之疑病素质,破坏患者由于求生欲望强烈,过分担心自己的健康,感觉敏锐,使某些症状加重所形成的恶性循环和精神交互作用,让患者不要把症状当作自己身心内之异物,要“听其自然”,对之不加排斥和压抑,以解决主客观之矛盾,破坏其过盛的精神拮抗,从而减消症状。最好是在医生指导下,采用住院隔离治疗。大体分为:①绝对卧床期:4~7天;②轻工作期:3~7天;③重工作期:3~7天;④生活训练期。不同期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森田疗法之适应怔为神经衰弱、强迫症、恐怖症和急性焦虑症(惊恐发作)。 3.其他疗法包括音乐治疗、书法治疗、绘画治疗、工娱治疗、体育治疗、气功、太极拳等治疗。 |
中西医结合: |
由于神经症之病因、病理病机、症状、分型较为复杂,每个患者生活经历、性格特征、发病基础各有不同,所以,病种、疗法虽然相同,而疗效反应却不尽相同。因此必须在中西医结合的原则下,采用心理和药物等治疗相配合,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相联合的方法,采取有针对性、计划性和系统性的综合治疗。以争取较好而巩固的疗效。 根据病程阶段、症状特点、中药西药应酌情并用。初发而症轻者可在心理治疗的同时,根据辨证施治的原则单独予以中药、针灸或西药治疗。症状顽固或慢性病程者可中西药并用,但应注意尽量发挥中西医各自特色、扬长避短。治标治本、配方和药物剂量应适当掌握,灵活运用。 神经症患者多数病例,病程较长或某些症状顽固存在,因而长期服药,尤其是安定类之抗焦虑药,严防药物成瘾、依赖或出现戒断反应,以免给患者增加新的痛苦。 |